读者提问:
我在入职某商贸公司做销售时,公司坚持要与我先签订一份书面协议,主要内容是:我入职3个月内的销售业绩须达到公司员工平均水平,公司才与我正式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由于我连续3个月的月销售量均没达到平均要求,公司认为我不符合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约定条件,要求我离职,并拒绝给我任何经济补偿。请问,公司的做法对吗?
专家解答
贸易公司与你所签的书面协议无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0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在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应当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这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履行该法定义务时不得附加任何条件。贸易公司与你约定把完成月销售量达到员工平均水平作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条件,该约定不符合法律规定。
贸易公司应当向你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两倍工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你已经进入该公司工作,双方已经建立劳动关系,由于该公司未在1个月内与你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依法应当向你支付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两倍工资差额,即自你入职之日满1个月的次日至你离职之日的两倍工资差额。
鉴于贸易公司拒绝给付任何补偿,你可以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34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或者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而未支付的,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因此,你可以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投诉,也可以直接通过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途径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