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1. 招标

(1) 招标的范围和方式

可以邀请招标的项目。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①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②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可以不招标的项目。

①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②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③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④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⑤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2) 招标文件与资格审查

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的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 5 日。招标人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应当限于补偿印刷、邮寄的成本支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② 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至少 3 日前,或者投标截止至少 15 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③ 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质疑。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 2 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 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④ 资格预审文件的提交。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 5 日。

⑤ 资格预审的实施。

资格预审是投标前由招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不具有投标资格。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 3 个的,应当重新招标。招标人采用资格后审办法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在开标后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3)招标工作的实施

1.禁止不合理地限制投标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① 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② 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③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④ 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

⑤ 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⑥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⑦ 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2. 两阶段招标

对技术复杂或者无法精确拟定技术规格的项目,招标人可以分两阶段进行招标: 第一阶段,投标人按照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的要求提交不带报价的技术建议。

第二阶段,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包括最终技术方案和投标报价的投标文件。(含报价的最终技术方案)

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在第二阶段提出。

3. 投标有效期。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投标有效期。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

4. 投标保证金。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 2%。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5. 标底及投标限价。招标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编制标底。一个招标项目只能有一个标底。标底必须保密。

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不得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也不得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或者提供咨询。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

6. 终止招标。已经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者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2. 投标

(1) 禁止性行为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2) 投标文件的撤回

投标人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书面通知招标人。招标人已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 5 日内退还。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3) 投标文件的拒收

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逾期送达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4) 联合体投标

联合体各方在同一招标项目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相关投标均无效。投标人发生合并、分立、破产等重大变化,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招标人。投标人不再具备资格预

审文件、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或者其投标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其投标无效。

(5)属于串通投标和弄虚作假的情形。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① 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② 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③ 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④ 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⑤ 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①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② 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③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④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⑤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⑥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弄虚作假 投标人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如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

投标人也不得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包括:

① 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② 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

③ 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④ 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⑤ 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3. 开标、评标和中标

(1) 开标

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投标人少于 3 个的,不得开标;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2) 评标

(1) 评标委员会组成。

(2) 评标要求。招标人应当根据项目规模和技术复杂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评标时间。超过 1/3 的评标委员会成员认为评标时间不够的,招标人应当适当延长。

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招标项目设有标底的,招标人应当在开标时公布。标底只能作为评标的参考,不得以投标报价是否接近标底作为中标条件,也不得以投标报价超过标底上下浮动范围作为否决投标的条件。

(3) 投标的否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① 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② 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

③ 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④ 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⑤ 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⑥ 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⑦ 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3) 中标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标候选人应当不超过 3 个,并标明排序。

(1) 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应当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果。

(2) 中标候选人公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 3 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 3 日

(3) 中标人的确定。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出现问题,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4) 签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5) 投标保证金的退还。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 5 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6)履约保证金的提交。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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