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公司发工资用消费券代替引热议

近日,吉林长春一家公司因采取以消费券代替工资的做法,迅速成为舆论的焦点。据一名员工在社交平台上透露,该公司已连续三个月未发放现金工资,取而代之的是一些消费券。这一做法引起了广大网友的强烈不满和疑惑,他们普遍认为,消费券无法满足员工日常的生活需求,与货币形式支付的工资存在本质区别。

要知道,工资支付在我国是有明确法律规定的。《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企业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工资,并确保支付的是劳动者应得的现金收入。消费券虽然可以在特定场合使用,但并非货币,无法像人民币一样自由流通,更无法保障员工的基本生活。用消费券代替现金工资,显然绕过了这一基本法定义务。

从企业的角度来看,经营困难时尝试创新是可以理解的,但这并不意味着可以随意侵犯员工的权益。如果企业过度依赖这种“创新”手段,最终只会让员工失去信任,甚至可能导致员工的大规模流失。更重要的是,这种做法在法律上存在风险,一旦被认定为违法,企业不仅要赔偿员工损失,还可能面临更严重的法律后果。

回顾过去,不少企业在经济压力下采取过类似手段,用积分、代金券甚至实物商品来代替现金支付工资,结果不仅没有缓解财务困境,反而激起了员工的不满和抵触。企业最重要的资产就是员工,只有保障员工的基本权益,才能赢得他们的支持和忠诚,进而推动企业长期稳定发展。

当然,有人可能会认为,企业只是想通过发放消费券来减轻现金流压力,但这并不是一种长久之计。企业应该采取更有效且合规的方式来应对困难,比如优化管理、控制成本、提升效率,而不是通过削减员工利益来填补财务漏洞。

工资作为员工劳动的回报,理应以货币形式支付,不能以其他形式代替。消费券代替工资的做法无论如何看,都不合规、不公平,也不可能为企业带来长远的好处。正如一句老话所说,“得人心者得天下”,企业要想走得长远,首先得赢得员工的心,不能为了眼前的利益而牺牲员工的基本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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