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33解答,仲裁委受理范围及社保费协商问题

摘要:,,本文主要解答了两个问题:仲裁委员会受理的仲裁申请范围以及社保费缴纳协商的可能性。关于仲裁委员会受理的仲裁申请,通常包括因劳动关系产生的争议,如工资、工时、休息休假、保险福利、劳动保护、培训以及劳动合同订立、变更、解除、终止等方面的纠纷。只要这些争议符合仲裁委员会的受理条件,如属于其管辖范围、有明确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等,仲裁委员会都会予以受理。,,关于社保费缴纳是否可以协商少缴或不缴的问题,答案是不能。社保费是法定责任,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缴纳,不能通过协商来减免。社保制度是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权益和提供社会保障而设立的,缴纳社保费是每个人的义务,也是享受社保待遇的前提。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都应该严格遵守社保法规,按时足额缴纳社保费。
仲裁委员会受理哪些仲裁申请?能协商少缴或不缴社保费吗?12333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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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咨询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哪些仲裁申请应当予以受理?

北京12333解答:

  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条规定,仲裁委员会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仲裁申请应当予以受理,并在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

  (一)属于本规则第二条规定的争议范围;

  (二)有明确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三)申请人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四)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


法条链接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下列争议的仲裁:

  (一)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二)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事业单位与其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之间因终止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四)社会团体与其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之间因终止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五)军队文职人员用人单位与聘用制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由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的其他争议。

#02咨询

  创业开公司,有职工来协商想要少缴或不缴纳社保费,这样可以吗?


上海12333解答:

  不可以!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根据规定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这既是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利,也是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应尽义务。单位或职工之间以任何形式约定少缴或不缴社会保险费,都不具有法律效力。


来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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