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应判定为假药。2024年1月至2月期间,福建广药洁达医药有限公司共销售上述批次的四味脾胃舒颗粒22盒,销售金额达1100.25元;被抽样8盒,样品费用392元,合计所得收入1492.25元。在采购、验收、储存、销售过程中,该公司未发现任何异常,符合《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然而,这一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