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应判定为假药。
2024年1月至2月期间,福建广药洁达医药有限公司共销售上述批次的四味脾胃舒颗粒22盒,销售金额达1100.25元;被抽样8盒,样品费用392元,合计所得收入1492.25元。在采购、验收、储存、销售过程中,该公司未发现任何异常,符合《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然而,这一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六条和《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2019年修正)第七十五条,福建省药监局对福建广药洁达医药有限公司进行了相应的处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没收违法所得1492.25元。
天眼查资料显示,福建广药洁达医药有限公司前身为福州新兴医药有限公司,成立于1993年,是广州医药集团的成员之一。2004年,经广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注资福州新兴医药科技发展中心改制后,成为一家国有控股的药业公司,是广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在福建的控股子公司,并在福建市场占有重要地位。该公司主营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制剂药、化学原料药、抗生素制剂、抗生素原料药、生化药品、生物制品、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第二类精神药品、医疗器械等。
校对:穆祥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