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记者从山西省医保局获悉,山西省已成功实现了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和大病保险政策标准的统一。这一重要举措,不仅体现了山西省在医疗保障领域的积极作为,也标志着山西省医疗保障制度进一步走向规范化、标准化。
在统一居民医保参保缴费政策方面,山西省行政区域内,未参加职工医疗保险或未按规定享有其他形式医疗保障的人员,均可依法参加居民医保。居民医保采取个人缴费与财政补助相结合的筹资方式,实行按年集中参保缴费。
在住院待遇政策方面,山西省针对不同医疗机构的收费标准,设定了住院起付线、支付比例,并明确了起付线和支付比例的具体数值。对于异地就医的参保居民,山西省也明确了待遇标准,如参保居民省内就医无异地,不降比例;备案跨省异地长期居住不降比例等。同时,统一了乙类药品、诊疗项目和耗材的个人先行自付标准。
在门诊保障待遇方面,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使用“双通道”药品时,享受相应的支付比例,如原首批特药,居民医保基金支付比例为70%。此外,山西省还统一了中医适宜技术的支付政策,居民医保基金支付比例为60%。
在居民大病保险政策方面,山西省规定,参保居民一个自然年度内,居民医保累计支付超过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的,或住院和门诊慢特病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个人自付超过1万元以上的,由大病保险资金按比例支付。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40万元,大病保险保障范围与居民医保相衔接,除纳入单独补偿范围的特殊病种外,均统一执行国家和省现行有效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疗服务项目目录。
这一系列政策的实施,不仅提升了山西省医疗保障的公平性,也为居民提供了更加优质、高效的医疗服务。山西省医保局将继续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不断完善相关政策,努力为全省人民提供更加完善、便捷的医疗保障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