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食用农产品进行了更明确的定义,包括农业活动中获得的、供人食用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此外,2016年3月1日生效的《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也进一步明确了食用农产品的定义。
食用农产品的获取方式主要有两类:一是直接从农业活动中获得,二是经过简单加工但未改变其基本自然性状和化学性质。
二、食品的定义
2015年10月1日生效的《食品安全法》第十章第一百五十条规定,食品是指供人食用或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品,但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三、个人理解
《食品安全法》中定义的食品包含食用农产品,但《食品安全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对一般食品(不含食用农产品,以下称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的监管做出不同的规定,如法律适用、准入许可、市场销售、产品标签及不合格产品的行政处罚等。因此,在食品安全监管执法中,区分食品与食用农产品成为了一个难点。
从概念来看,食品与食用农产品的主要区别在于是否有加工,是初级加工还是深加工。由于食品、食用农产品加工方式、种类等繁多,执法人员要做出准确判断并不容易,对“未改变基本自然性状和化学性质”的认识也所不一样。
2005年,商务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开展农产品连锁经营试点的通知》中,对食用农产品范围进行了注释,虽然详细明确,但主要着眼于农业产业政策及税收政策,并未充分考虑食品安全监管的因素,对食用农产品界定的范围并不科学,显得过于宽泛。
建议
对于执法实践,直接依据《食用农产品范围进行注释》区分食品和食用农产品并不可取。为此,建议如下:
- 依据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来区分:2016年1月22日,食药监总局颁布最新版的《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分类明确、内容全面。基于执法一致性考虑,建议已列为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的产品应一律确定为食品,而不是食用农产品。
- 不能从是否有包装、标签来判断:虽然食用农产品是可以包装、标注标签的,但不能仅凭此判断是否为食用农产品。
- 不能从是否添加食品添加剂来判断:食用农产品原则上不能添加食品添加剂,但用于保鲜和防腐等除外。
- 严格把握“产品的基本自然性状、化学性质是否发生改变”原则:这一原则非常关键,正确理解这一原则可以化解区分上的一些难题。
- 要尽量了解加工的具体工艺:从工艺上去判断“产品是否有改变基本自然性状和化学性质”,既可以去现场了解生产工艺,也可以学习理论知识。
来源: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风向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