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应当遵守公司的基本规章制度,按时上下班。若因迟到违反公司纪律,公司有权进行处理。然而,仅仅因为早退1分钟就被直接发出“辞退函”,这样的处理方式是否合法合理呢?
近期,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高新产业园人民法庭审理了一起因早退1分钟而被辞退的劳动争议案件。
基本案情
2022年2月21日,陈某入职武汉某科技公司,双方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并且陈某确认了愿意遵守公司下发的《员工手册》中的公司制度。该制度规定,年度内累计迟到、早退达到6次及以上者属于严重违反公司劳动纪律,经核实后,将给予开除处理。
2022年12月6日,武汉某科技公司向陈某发出了辞退函,写明陈某在9月3日、10月22日、10月27日、11月18日、11月22日、12月5日这六天里,均有早退的情况,累计达到6次,公司将依法解除与陈某的劳动合同。
然而,监控录像显示,陈某每次都是在12点前1分钟左右离开工位等待电梯,这能否算作“早退”呢?
陈某认为公司对于“早退”的定义模糊不清,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向武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了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和未支付的年休假工资等。仲裁委员会支持了陈某的诉求。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裁判结果
东湖高新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解除劳动关系是一项严厉的处罚,认定员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并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除了审查制度的合法性,还应考虑其合理性。
本案中,武汉某科技公司提交的视频截图显示陈某确有在中午12点前1分钟左右离开工位的情形,但以提前1分钟离开工位认定为“早退”明显欠缺合理性。
此外,公司按月发放工资的同时,应当按月审查员工的出勤情况,但此前从未向陈某提及早退事宜,也未提出整改或进行处罚,仅在最后发出解除通知时一次性提出,行为明显不当。因此,武汉某科技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缺乏依据且不合理,应认定为违法解除,其应当向陈某支付赔偿金。
该案一审宣判后,武汉某科技公司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来源|新华社、人民网、武汉东湖高新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