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相关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及婚前财产的归属方式。在本案中,陈某某将婚前房产“加名”给崔某某,实际上是对个人财产的一种处分行为,这种给予行为通常是以建立、维持婚姻关系的长久稳定并期望共同享有房产利益为基础。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法院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以妥善平衡双方的利益。审理法院认为,双方感情破裂,一致同意解除婚姻关系,予以准许。案涉房屋原为陈某某婚前个人财产,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