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集中清算衍生品交易保证金管理办法出台,明确八类合格担保品

(金规〔2024〕25号),以规范非集中清算衍生品交易的保证金管理,旨在有效防范信用风险,促进金融机构衍生品业务的稳健发展。

非集中清算衍生品交易,指的是未通过中央对手方集中清算的场外衍生品交易。这一业务在国际上已普遍实施监管保证金要求,而《办法》的出台则为国内金融机构提供了“准绳”,并将带来相关业务条线的调整动作。

《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变动保证金要求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初始保证金要求将分三个阶段施行。业内人士分析,未来一段时间,相关金融机构将加速理顺内部业务流程,以便与《办法》衔接。

《办法》明确,金融机构应将非集中清算衍生品交易保证金管理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确保符合集团风险偏好和资本管理要求。金融机构应在法人层面统一实施初始保证金和变动保证金计量方法,以准确体现交易投资组合潜在风险暴露和当前风险暴露的水平,并确保在高置信度下全面覆盖交易对手违约风险暴露。

在具体规模上,金融机构在集团层面交换初始保证金的起点金额为不超过4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变动保证金的起点金额为零。实际交换金额为应交换金额超过起点金额的部分。

此外,《办法》还明确了八类合格担保品,包括现金、国债、票据、债券等。作为初始保证金的担保品应当由合格的第三方托管机构管理,与交易双方自有财产、第三方托管机构自有财产及其管理的其他交易方担保品实现有效隔离。作为变动保证金的担保品可以由交易双方自行管理或委托合格的第三方托管机构管理。提供保证金管理服务的第三方托管机构应当具有独立性,不得与交易双方存在关联关系。

这一《办法》的出台,不仅为金融机构提供了明确的操作指南,也为行业的稳健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未来,随着《办法》的深入实施,我们有理由相信,金融机构的非集中清算衍生品交易将更加规范、有序,为经济的稳定发展贡献更多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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