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2009〕31号)的相关规定,对全省房地产企业的毛利率进行了深入测算,并发布了此公告。
二、主要内容
总局31号文件第九条规定,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第八条则赋予了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确定预计计税毛利率的权力。
根据山西省的实际情况,公告明确了预计计税毛利率标准:
- 开发项目位于太原市城区和郊区的,为25%;
- 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级市城区及郊区的,为20%;
- 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为17%;
- 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为6%。
三、有关要求
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为2017年1月至5月。因此,本公告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为确保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顺利进行,规定企业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适用本公告,企业以前年度预缴税款执行与本公告不一致的,可统一在2016年度汇算清缴时调整,以减少政策变动对企业核算的影响。
此公告的出台,旨在进一步优化税收环境,减轻企业负担,推动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