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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涉及的核心问题通常包括离婚与否、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以下是人民法院在判决离婚案件时的主要标准与考量。
人民法院对离婚案件的判案标准
一、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的认定
夫妻感情破裂是判断是否准予离婚的关键。法院会考虑双方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如第一次起诉离婚时,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没有原则性矛盾,且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的,法院可能会驳回诉讼请求。
二、子女抚养及抚养费的给付问题
在离婚后,子女的抚养权通常根据子女的年龄、父母的情况和意愿来决定。对于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随母亲生活;对于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亲生活,但母方有严重疾病、不尽抚养义务或其他特定情况,可随父方生活。父母双方也可以协议子女随父或母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
三、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
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工资、资金、生产经营收益等。在分割时,双方可协议处理,如协议不成,法院会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个人财产,如婚前财产、因身体伤害获得的医疗费等,则归个人所有。
四、特别规定
- 军婚的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 不予受理的情况:判决驳回离婚诉讼请求后,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法院可能不予受理;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婚前患有不应结婚的疾病等情形,婚姻可能无效;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一方可请求撤销婚姻。
五、债务清偿问题
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共同偿还,个人债务由个人清偿。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由双方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六、过错赔偿问题
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七、经济赔偿问题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以上内容仅为离婚案件判决标准的概述,具体判决还需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