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为了加强农药管理,保证农药质量,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和人畜安全,保护农业、林业生产和生态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 农药登记
国家实行农药登记制度。农药生产企业、向中国出口农药的企业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农药登记,新农药研制者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农药登记。
第三章 农药生产
国家实行农药生产许可制度。农药生产企业应当具备规定的条件,并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农药生产许可证。
第四章 农药经营
国家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但经营卫生用农药的除外。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规定的条件,并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
第五章 农药使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药使用指导、服务工作,建立健全农药安全、合理使用制度,并按照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要求,组织推广农药科学使用技术,规范农药使用行为。
第六章 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调查统计农药生产、销售、使用情况,并及时通报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第七章 法律责任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有权依法采取相应措施,并可以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本条例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来源:国家行政法规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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