凶宅买卖引纠纷,法院如何判决?

近日,广东清远佛冈法院审理了一起引起广泛关注的案件。原告在2022年1月以正常市场交易价格88万元购买了被告的房屋,同年9月顺利搬入。然而,一年后,即2023年12月,原告从邻居口中得知了令人震惊的消息:被告的前妻曾在这所房子里服毒自杀。原告及其家人向被告求证后,得知前妻确实在2018年于此地不幸离世。这一消息让原告一家人心生恐惧,导致他们产生了睡眠障碍,并因此搬离了该房屋。原告试图与被告协商,要求退还购房款,但遭到了拒绝。于是,原告将此事诉诸法院,要求撤销房屋买卖合同,退还购房款并赔偿相应损失。

佛冈法院在审理此案时认为,被告在房屋交易中未能向原告如实披露房屋内曾发生的前妻服毒身亡事件。尽管被告声称该事件在当时已报警,警察和医生均到场处置,属于众所周知的事实,无需特别告知,但他们未能举证证明在交易时主动告知了原告。然而,被告前妻的非正常死亡事件足以影响原告的购房意愿和决策。法院认为,被告没有尽到主动告知的义务,故意隐瞒了重要信息,这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原告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以正常市场价格购买了案涉房屋,因此,被告的行为构成了欺诈。

法院依法判决撤销原告与被告的房屋买卖合同,并退还全额购房款,同时赔偿原告在购买案涉房屋时产生的相应费用。被告不服该判决,上诉至清远中院,但清远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房屋买卖是生活中的重大事项交易,卖方对与房屋有关的信息,尤其是对合同订立与否或合同订立条件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应当如实向买方披露。本案中,被告明知房屋存在非正常死亡事件,却在交易过程中隐瞒了这一重要信息。原告以正常市场价格购买后得知真相,因被告的隐瞒行为及受传统观念和民间习俗的影响,使其心理产生不适。因此,可认定被告的行为构成欺诈,原告有权撤销该交易。

来源:广州日报 记者 曹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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