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经营协议书
甲方:XXX 身份证号码:XXXXXX 乙方:XXX 身份证号码:XXXXXX 丙方:XXX 身份证号码:XXXXXX
鉴于甲、乙、丙三方共同意愿,就共同经营饭店事宜达成如下合伙协议:
一、合伙宗旨 利用合伙人各自具备的资金管理优势和独特风味,通过合法手段,创造劳动成果,分享经济利益。
二、合伙名称、主要经营地、法人 合伙经营的饭店名为:XXX 经营场所位于:XXXX 法人:XXX
三、合伙经营项目和范围 经营项目:XXX 经营范围:XXX
四、合伙期限 本次合伙由合伙人三方均同意终止合伙,视为终止。
五、出资额、方式、期限
- 甲方以XXX方式出资,计人民币XXXXX元,占总股份的XX%;乙方以XXX方式出资,计人民币XXXXX元,占总股份的XX%;丙方以XXX方式出资,计人民币XXXXX元,占总股份的XX%。
- 各合伙人的出资,于XXXX年XX月XX日以前交齐,汇到银行卡上,卡和密码由甲、乙、丙三方认同的指定人持有,使用股份资金时,需至少两人同时在场。其他合伙人有监督和核查权。
- 本合伙出资共计人民币XXXXX元。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伙终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协议终止当天或按合伙人约定的时间予以返还。
六、盈余、工资分配与债务承担
- 盈余分配:除去经营成本、日常开支、工资、奖金、需缴纳的税费等的收入为净利润,即合伙创收盈余,此为合伙分配的重点,将以合伙人出资为依据,按比例分配。
- 债务承担:如在合伙经营过程中有债务产生,合伙债务先由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以各合伙人的出资为据,按比例承担。
七、合伙人签单事项 合伙人到店签单事项由合伙人三方决定后另行约定。
八、入资、退资、出资的转让 (一)入资
- 新合伙人入资,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 新合伙人须承认并签署本合伙协议;
- 除入资协议另有约定外,入资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资的新合伙人对入资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退资
- 自愿退资。在经营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资: (1)合伙协议约定的退资事由出现; (2)经全体合伙人书面同意退资; (3)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法定事由。合伙人擅自退资给合伙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其他合伙人的全部损失。
- 当然退资。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资: (1)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2)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3)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4)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以上情形的退资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资生效日。
- 除名退资。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1)未履行出资义务; (2)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 (3)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4)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资。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合伙人退资后,其他合伙人与该退资人按退资时的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
(三)出资的转让 允许合伙人转让其在合伙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如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第三人应按新入资对待,否则以退资对待转让人。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九、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合伙人的权利
- 合伙事务的决定权、监督权和具体的经营活动,以及重要事项须由合伙人甲、乙、丙三方共同决定;
- 合伙人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权;
- 合伙人分配合伙利益应以出资额比例或者按协议的约定进行,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
- 合伙人有退资的权利。
(二)合伙人的义务
- 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伙财产的统一;
- 分担合伙的经营损失的债务;
- 为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十、禁止行为 (一)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全体合伙人,造成的损失由该合伙人个人全额进行赔偿; (二)禁止合伙人参与经营与本合伙项目相似或有竞争的业务; (三)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四)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十一、合伙营业的继续 (一)在退资的情况下,其余合伙人有权继续以原企业名称继续经营原企业业务,也可以选择、吸收新的合伙人入伙经营; (二)在合伙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况下,依死亡合伙人的继承人的选择,既可以退继承人应继承的财产份额,继续经营;也可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接纳该继承人为新的合伙人继续经营。
十二、合伙的终止和清算 (一)合伙因下列情形解散:
- 合伙期限届满;
- 全体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
- 已不具备法定合伙人数;
- 合伙事务完成或不能完成;
- 被依法撤销;
- 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二)合伙的清算
- 合伙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债权人;
- 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或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自合伙企业解散后15日内指定合伙人或合伙方共同清算或委托律师、会计师等第三人,担任清算人。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 合伙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合伙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合伙所欠税款;合伙的债务;返还合伙人的出资。
- 清偿后如有剩余,则按本协议第六条第一款的办法进行分配。
- 清算时合伙有亏损,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依本协议第六条第三款盈余分配的办法办理。各合伙人应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合伙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十三、违约责任 (一)合伙人未按期缴纳或未缴足出资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如果逾期15日仍未缴足出资,按退伙处理; (二)合伙人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如果其他合伙人不愿接纳受让人为新的合伙人,可按退资处理,转让的合伙人应赔偿其他合伙人因此而造成的全部损失; (三)合伙人私自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该合伙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四)合伙人严重违反本协议或因重大过失或因违反《合伙企业法》而导致合伙企业解散的,应当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赔偿责任; (五)合伙人违反本协议第九条规定,应按其他合伙人实际损失进行全额赔偿,对不听劝阻者,可由其他合伙人集体决定除名。
十四、协议争议解决方式 凡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合伙人之间共同协商,如协商不成,提交贵阳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十五、其他 (一)经协商一致,合伙人可以修改本协议或对未尽事宜进行补充;补充、修改内容与本协议相冲突的,以补充、修改后的内容为准; (二)新入资合同可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三)本协议一式肆份,合伙人各执壹份,送工商管理机关存档壹份; (四)本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全体合伙人签章处: 甲方:XXX 乙方:XXX 丙方:XXX 签约时间:XXXX年XX月XX日
以上合伙经营协议书仅供参考,实际内容需根据具体情况和法律法规进行调整。建议在签署前咨询专业律师或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