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给出了明确的法律规定。其中,《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明确,因行政行为导致不动产物权变动而提起的诉讼,才属于“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
此外,《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实务指南与疑难解答》和《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也对此进行了深入解读。前者强调,只有被诉行为产生了不动产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消灭的法律效果,才属于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后者则指出,只有行政行为对不动产具有直接处分性,才适用最长起诉期限为20年的规定。
综上所述,对于涉及不动产的行政诉讼案件的起诉期限,并非一律适用20年的最长期限。只有那些导致不动产物权变动的行政行为,才能适用这一规定。这一规定旨在确保法律的公正性和严谨性,为行政诉讼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