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婚前贷款买房
在婚姻之前,若夫妻中的一方选择贷款购房,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则使用夫妻共同财产进行还贷,且该不动产登记在支付首付款的一方名下。在离婚时,双方应首先尝试通过协议处理该不动产。若无法达成协议,人民法院有权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的一方,且尚未偿还的贷款视为该方的个人债务。同时,双方婚后共同还贷的部分及相应的财产增值部分,在离婚时,产权登记的一方需按照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原则,对另一方进行相应的补偿。
(二)父母赠与房屋的归属
婚后,若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且该不动产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那么该不动产应被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从而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然而,如果是由双方父母共同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且该不动产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那么该不动产可视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否则应遵循这一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