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人的担保时效是多久

当债务人无法偿还债务时,债权人可以选择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选择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担保人的保证方式有两种: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

一般保证指的是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只有当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才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方式。在这种情况下,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且对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如果债权人未能在该期间内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保证人将免除其保证责任。但如果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保证期间将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与一般保证不同,连带保证是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方式。在连带保证下,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未能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如果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同样,如果债权人未能在该期间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将免除其保证责任。

此外,《担保法》第19条还规定,如果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将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不论是哪种保证方式,债权人都需要在法定期间内行使权力。对于一般保证而言,要求更加苛刻,如果不在保证期间内对债务人起诉,保证人将不承担担保义务。而对于连带保证,保证人的权利义务基本上和债务人是对等的。最后,需要提醒的是,当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向债务人进行追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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