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优化兽药注册审批制度,推动兽用环境消毒剂与体外兽医诊断制品的创新研发和加速上市应用,我们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兽药注册办法》以及原农业部公告第422号和农业农村部公告第342号有关注册资料要求,修订了《兽用环境消毒剂注册资料要求》和《体外兽医诊断制品注册资料要求》。这些修订后的要求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施行。
对于此前已受理但被退回的注册申请,重新提交时,将按照本要求进行技术审查。任何与此前相关文件要求不一致的地方,均以本公告为准。
特此公告。
附件:
- 兽用环境消毒剂注册资料要求
- 体外兽医诊断制品注册资料要求
农业农村部
2024年10月29日
(注:图片保持不变,无需处理。)